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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最高赔76万元
广东调高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外地人在莞出车祸按东莞标准赔偿
2009-6-2
东莞时报06月02日讯 省公安厅制定的《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开始在东莞执行,与去年相比,今年的赔偿标准有不同幅度上调。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者最多要赔偿死者76万多元,比以往增加了6万元。 金融业职工赔偿涨幅最大 根据《标准》,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都将按照新标准来计算。 市交警支队民警分析,与去年的赔偿标准相比,今年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7699.3元/年提高到19732.8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5624元/年提高到6339.8元,两项标准分别提高11.4%和13.8%。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14336.87元/年调高到15527.9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4202.3元/年调高到4873元,分别提高8.3%和15.9%。 在行业分类中,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均有涨幅,其中涨幅最大的是金融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1846元,与去年相比赔偿标准涨幅为21%,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 死亡赔偿金今年至少增4万 市交警支队民警介绍,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也就是说,今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如果对东莞市的城镇居民(60周岁以下)造成人身损害,如果负全责的,赔偿金额至少增加4万元。 如果一名肇事司机对受害者死亡要负全责,还要负担一名无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城镇居民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只有25万多元。 外地人也按东莞标准赔偿 交警部门还表示,无论户籍在哪里,只要事故是在东莞发生的,就按东莞的标准来计算赔偿。 如果外地居民拥有城市户口,那么他的赔偿就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如果是农村户口,那就按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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