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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或可享受住房公积金
2007/04/10
        东莞日报4月10日讯 (记者 黄观平  实习生 廖杏子)《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出台,该《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农民工也必须缴存公积金。记者昨日从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办法目前正在“中国东莞网站”(http://web.dg.gov.cn/)公开征询意见。

东莞将出台首部公积金缴存办法

        记者了解到,虽然国家早在1999年已经出台了相关条例,规定所有的国家机关、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是,具体到东莞的缴纳基数怎么算,什么人该缴、什么人不该缴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界定。

        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办法》经历三年的酝酿,结合东莞实际,便于操作。“如果能够得到市委市政府的同意和社会的支持,这将是东莞第一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该负责人说。

农民工首次列入公积金缴存范围

        据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责人介绍,新办法首次把农民工列入公积金缴存的范围。“农民工也是职工和临工的一部分,按照这一缴存管理办法,农民工也要缴交住房公积金。”该负责人说。

        《办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包括在编正式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20%。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另外,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月缴存额以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为基数计算。职工领取本市当年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仍须为职工缴存,缴存基数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设最高限额,每年的最高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

不办理缴存的单位最高处罚5万元

        新《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

        市民若有意见和建议,可于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寄送、传真或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邮件给市政府法制局。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政府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电话:22831351,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lzsfzj@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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