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建立“黑网吧”整治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东莞市建立“黑网吧”整治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为巩固“黑网吧”整治成果,及时、有效地打击“黑网吧”,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黑网吧”整治工作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彻底清除全市的“黑网吧”为工作目标,加强领导组织,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群众监督,推进行业管理,做好舆论宣传,努力形成分工负责与齐抓共管、条块结合与以块为主、常态管理与专项行动、联合执法与行业监管、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黑网吧”整治长效工作机制,营造安全、健康、公平、有序的网络文化环境,为打造文化新城、构建和谐东莞做出贡献。
二、工作机构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为加强组织领导,将“东莞市整治‘黑网吧’工作领导小组”并入“东莞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黄双福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崔建同志,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王道平同志,市政府副市长吴道闻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团市委、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等部门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日常工作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朱益民同志兼任,第一副主任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吴维保同志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陈志满同志兼任,市工商局副局长范燕彬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利焕祥同志、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师惠群同志兼任副主任。
各镇(街道)整治“黑网吧”工作领导小组并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由分管宣传文化、工商行政和公安工作的镇(街道)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监察办、综治办、宣传科教办、文广中心、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财政分局、劳动分局、文化执法分队、出租屋管理中心、法庭、电信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宣传文化的镇(街道)领导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文化执法分队队长(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综治办主任、宣传科教办主任、文广中心主任、工商分局局长、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劳动分局局长、出租屋管理中心主任、电信分局局长、供电公司经理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网吧管理及“黑网吧”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办工作。
各村(社区)继续保留“黑网吧”整治支援队,配合开展对“黑网吧”的调查摸底及查处工作。
三、工作原则
“黑网吧”是文化市场的顽疾、社会的毒瘤、消防安全的隐患,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对“黑网吧”的整治,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坚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有关条文上限严厉处罚,保持对“黑网吧”的高压态势。
(二)标本兼治原则
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从“根”上着手,彻底铲除“黑网吧”生存的条件和环境,使其无法生存、无法立足,有效防止和遏制其反弹势头。
(三)系统整治原则
坚持系统整治,把整治“黑网吧”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发动各职能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持久地对“黑网吧”进行系统整治。
四、工作制度
经过一年大规模的“黑网吧”整治工作,我市逐渐摸索、创新和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为建立整治“黑网吧”长效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必须长期坚持,长抓不懈。
(一)属地管理制度
通过签订责任书、纳入考评体系等方法,明确整治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充分调动各镇(街道)、村(社区)的积极性,尤其要最大限度地依靠村(社区)治安队、户管员的力量,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格局,确保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
(二)部门联动制度
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方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健全整体联动机制。民政、教育、劳动等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防止电脑培训机构变相经营上网服务;公安网监部门要加强非营业性上网场所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黑网吧”整治工作中的问题。
(三)源头治理制度
整治“黑网吧”,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网”、“吧”同治。要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通过与出租屋业主签订保证书、建立“黑网吧”清理档案等方式,消除“黑网吧”的经营空间;要加强互联网接入服务管理,重点监控信息流量大的可疑客户,中止“黑网吧”经营场所网络信号,切断“黑网吧”的经营网线。
(四)社会监督制度
建立全方位社会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广泛监督,深挖隐蔽“黑网吧”线索,巩固并扩大整治成果。
(五)舆论引导制度
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跟踪报道“黑网吧”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与教育、文明办、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合作,开展引导未成人远离网吧尤其是“黑网吧”宣传活动,使其树立健康文明上网的观念;要设立“曝光台”、“曝光栏”,配合主管部门集中定期曝光“黑网吧”名单,形成全社会对“黑网吧”有效制约的机制。
五、工作措施
建立“黑网吧”整治长效机制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和系统性的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增强大局观念,从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治安环境、市场环境和人文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履行工作职责,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切实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一)签订整治责任书
市与镇(街道)、镇(街道)与村(社区)两级要分别签订辖区《“黑网吧”整治责任书》,建立领导责任制、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框架的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属地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整治责任书,屡有群众举报并查获 “黑网吧”的,由上一级政府对该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纳入考评体系
按照《东莞市镇(街道)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东莞市村级两委会年度工作量化评比方法》,将网吧管理工作纳入到市对镇(街道)领导班子、镇(街道)对村级两委会两级考评体系中。其中,市对镇(街道)领导班子考核时,把网吧管理纳入“社会公共管理考核专项工作”内容中,专项工作附加分值为40分。各镇(街道)、村(社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把网吧管理的工作绩效与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化考核评定直接挂钩;与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奖金直接挂钩,积极落实相应奖惩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
(三)实行问责制
各镇(街道)要建立“黑网吧”问责制度,凡是出现有效投诉的,追究派出所、治安队、工商分局、文化执法分队、电信分局和村(社区)治保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根据责任的轻重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作出诫勉谈话、警告、责令检讨和行政处分等处理。
(四)加强教育监察
各级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要做好表率作用,不得将本人或其亲属的房屋租赁给“黑网吧”经营场所,不得为“黑网吧”经营者说情、庇护、充当“保护伞”。市、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特别要对参与经营、查处不力、阻挠执法、充当“保护伞”等行为加强监察,存在以上行为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开展联合执法
文化、工商、公安、电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对“黑网吧”的查处和取缔,由各镇(街道)整治“黑网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文化市场执法分队牵头行动,公安部门参与执法行动并做好维持现场秩序、保护执法人员安全工作,工商部门依法扣押财物、处罚非法经营者和出租屋业主,电信部门中断互联网接入信号,各村(社区)支援队全力配合查处工作。
(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市、镇(街道)两级要建立由整治“黑网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整治“黑网吧”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七)实行“严查严处”
各镇(街道)联合执法队负责对“黑网吧”进行检查,一经发现“黑网吧”,由工商部门负责对“黑网吧”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遵循“从严从重”原则,一律没收非法经营设备,不得“以罚代没”。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除没收其非法经营设备外,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在开展查处工作中,如“黑网吧”经劝说后仍拒不开门接受检查的,一律视作抗拒执法行为,由公安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建立清理档案
建立“黑网吧”清理档案。清理档案要详细记录每个被查处或自行关闭的“黑网吧”的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地址、接网电话号码;出租屋业主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出租屋证号;被查处“黑网吧”的设备数量、摄影或照片资料、执法人员姓名;自行关闭“黑网吧”设备去向等情况,并归档保存,以便回访巡查。
(九)加强电脑培训行业管理
市劳动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要从严审批电脑培训机构,防止电脑培训行业变相从事“黑网吧”非法经营活动;要加强行业检查,发现电脑培训机构有变相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要坚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和登记证书,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十)加强非营业性上网场所管理
企业、酒店等内置电脑设备、免费提供上网附加服务的非营业性上网场所,必须到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备案,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接受信息网络安全监管,否则将由公安部门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非营业性上网场所变相经营上网服务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加强出租屋管理
各镇(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出租屋业主的宣传、管理工作,通过召开出租屋业主会议、签订保证书等形式,要求出租屋业主不得将出租屋租给经营者用作“黑网吧”经营场所,一旦发现出租屋业主违反该规定的,吊销其《房屋租赁证》,由供电部门按照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停止供电服务,并由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五条规定,对出租屋业主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期缴纳罚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加大互联网接入管理
电信部门要全力配合整治行动,加大对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管理力度。一是定期向市“黑网吧”整治办提供报装2兆以上流量的客户资料;二是对信息流量超过5台计算机并且24小时不间断经营的场所进行监控,并将这些经营场所的名单告知镇(街道)“黑网吧”整治办,镇(街道)“黑网吧”整治办一经查实是“黑网吧”经营场所,除给予查处取缔外,并将名单书面通知电信部门,由电信部门中断其信号接入;三是电信部门要根据市、镇(街道)“黑网吧”整治办提供的“黑网吧”名单,逐间中断其信号接入服务,对被取缔的“黑网吧”进行跟踪,发现重新经营的,立即停止信号接入。
(十三)实行举报奖励
市财政部门要制定“黑网吧”奖励举报办法,落实奖励举报专项资金。各镇(街道)要落实“黑网吧”整治工作经费,同时制定相应的奖励举报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治,深挖隐蔽“黑网吧”线索。
(十四)聘请义务监督员
各镇(街道)要聘请教师、退休老同志、学生家长、授权网吧经营者等,作为义务监督员,对“黑网吧”进行举报监督。每个村(社区)要从治安队、户管员里聘请1-2名“黑网吧”义务协管员,酌情予以经费补助,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扩充监督网络,实行严密布控。
(十五)加大舆论宣传
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清理“黑网吧”的意义、典型案例和开展情况;大力宣传“12318”文化市场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形成整治声势。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防止其沉迷“黑网吧”。
附件:东莞市整治“黑网吧”工作问责制度
附件:
东莞市整治“黑网吧”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有关部门和属地的责任意识,全面推进整治“黑网吧”工作,遏制“黑网吧”反弹势头,建立整治“黑网吧”工作长效机制,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及《东莞市整治“黑网吧”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黑网吧”整治工作中承担相应职责分工的市、镇(街道)有关部门、村(社区)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问责。
第三条 市、镇(街道)有关部门、村(社区)要坚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大力配合“黑网吧”整治行动。
第四条 实行问责、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原则。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五条 村(社区)负责防止和制止辖区内“黑网吧”经营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劝阻,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进行查处。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职责,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黑网吧”专项整治行动,保障整治人员、经费和设备落实,并监督各村(社区)落实“黑网吧”整治责任。
第七条 文化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黑网吧”的整治和查处。工商部门配合开展对“黑网吧”的具体处罚工作。公安部门承担“黑网吧”查处相关职能,同时,维护现场秩序,保护执法人员安全。
第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负责加强互联网接入管理,不得为“黑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中断并跟踪监管已被取缔的“黑网吧”接入信号,通过监测及时报送“黑网吧”可疑名单。
第九条 教育部门负责监管其许可设立的电脑培训机构,坚决吊销变相经营上网服务电脑培训机构的许可证;在中、小学校开展“绿色上网”活动,引导未成年人远离“黑网吧”。
第十条 劳动部门、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其许可设立的电脑培训机构,坚决吊销变相经营上网服务电脑培训机构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出租屋管理部门负责巡查出租屋,及时报送可疑“黑网吧”信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黑网吧”,坚决吊销提供场所作“黑网吧”的出租屋《房屋租赁证》。
第十二条 供电、供水部门负责依法配合开展“黑网吧”整治工作,按规定停止非法经营场所的供电、供水。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一)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本镇(街道)辖区内“黑网吧”泛滥,一个季度内有15宗以上有效投诉的,追究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本镇(街道)辖区内一个季度内有10宗以上有效投诉的,追究本镇(街道)文化执法分队负责人和工商分局负责人责任;
(三)村(社区)辖区内一个季度内有5宗以上有效投诉的,分别追究村(居)委会主任和治保会主任责任;
(四)本镇(街道)工商分局或文化执法分队或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后,未在一个星期内履行其职责的,追究本镇(街道)文化执法分队或工商分局或公安分局负责人责任;
(五)本镇(街道)教育、劳动、民政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未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导致电脑培训机构变相经营“黑网吧”,情节严重的,追究本镇(街道)教育、劳动、民政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
(六)经查证确属“黑网吧”,相关部门已书面通知电信部门,电信部门未及时切断“黑网吧”互联网接入信号的,追究相关电信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七)经查证确属“黑网吧”,相关部门已通报本镇(街道)供电、供水部门,供电、供水部门未按规定停止供电、供水的,追究本镇(街道)供电、供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八)经查证确属“黑网吧”,相关部门已通报本镇(街道)出租屋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吊销“黑网吧”经营场所《出租屋租赁证》的,追究本镇(街道)出租屋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
(九)其他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公职人员将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租赁给他人作为“黑网吧”经营场所,或直接参与经营“黑网吧”,或为“黑网吧”经营者通风报信、提供庇护,甚至阻挠执法、充当保护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责任形式
第十五条 有关责任人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进行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通报批评;
(六)责令辞职;
(七)建议免职;
(八)建议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九)其他责任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问责机构和程序
第十七条 市政府负责对“黑网吧”问题严重的有关镇(街道)镇长(办事处主任)实行问责。
各镇(街道)政府负责对本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负责人实行问责。
各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当对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或接到投诉存在以上问责情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后,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完毕,需追究责任的,在六个月内作出追究责任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被问责人和提出问责建议的机关部门或个人。被问责的有关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