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
英文名称:DONGGUAN SAFETY PRODUCTION INSTITUTE,缩写为DGSP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东莞市境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协会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全体会员和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各项标准规定,为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的配置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性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供咨询、帮助和服务,依靠科学进步搞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实现本质安全,努力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西南路(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二)承担特种作业人员业务培训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工作。
(三)向用人单位推荐注册安全主任,为注册安全主任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和指导资格晋升等有偿服务,提供安全主任资格申请前培训服务,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组织安全主任资格考核活动,受理注册安全主任年度报审业务。
(四)组织安全技术交流协作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等有偿服务。
(五)为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OSHMS)、质量认证(ISO9000)、环保认证(ISO14000)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咨询提供有偿服务。
(六)为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咨询提供有偿服务。
(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编辑、出版会刊,书籍,交流情报、资料。
(八)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承担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调查或重大事故隐患评估,为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提供事故原因或处理隐患依据。
(九)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企业以及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的沟通与紧密联系,组织安全生产专题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十)参与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积极参与上级和兄弟省、市安全生产管理协(学)会的各项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职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拥护本团体的章程,自愿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东莞区境内与本团体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10人以上)的职工,并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的科研、教学、企业、事业以及有关社会群众团体。
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理论学术水平;
(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三)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及职工群众;
(四)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提交安全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协助本团体发展新会员;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累计三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将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活动资金:10万元人民币,发起人协议由沈善智个人自筹;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自行解散的;
(三)本团体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1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