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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
( 2007-07-23 10:27:4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治摩”工作成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得从事非法营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经营旅客运输。禁止使用摩托车(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我市辖区范围内非法营运载客。

         二、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自2007年9月1日起,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由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暂扣摩托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三、抵制搭乘非法营运摩托车。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秩序,主动抵制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行为。

        四、本市以往有关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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