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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通告
( 2007-08-07 15:04:3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并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2007年8月15日起,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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