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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厦镇猪肉经营户信用等级分级管理制度
     
2009-04-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肉食市场的监管,维护肉食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贸市场肉食管理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规定的等级评定原则、评定机构、评定对象、评定等级、评定程序、经营户责任和信誉牌匾管理适用于塘厦镇辖区内的所有猪肉经营户(以下简称经营户)。

第三条 评定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等级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评定结果具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评定机构

塘厦镇肉食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肉食办)是猪肉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有:(1)负责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制定各项工作条例和管理制度,对猪肉经营户的信誉等级评定进行总审;(2)负责颁发“A级经营户“B级经营户牌匾;3)处理和协调有关信誉评价、猪肉产品质量方面的争议,接受处理经营户及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4)负责对经营户实施监督和管理;(5)处理与经营户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评定对象

凡是在塘厦镇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经营,从镇定点屠场采购生猪肉品,从事猪肉经营活动的经营户。

第六条 评定等级

为鼓励肉品经营者通过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肉品安全信用水平,结合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确立肉品安全信誉从高到低划分为A、B两个信誉等级。评价条件如下:

A级经营户——经营户所销售的猪肉100%来源于塘厦定点屠宰场(塘厦食品公司)经检验检疫的合格生猪肉品,没有发生违法违规经营,没有发生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等不合格肉品行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与肉食品监管工作,遵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东莞市生猪及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关于肉食品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塘厦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塘厦镇生猪及其肉品管理规定》和所在农贸市场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确保入场肉食品质量安全。

二、经营户无经营下列生猪肉品:

(一)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二)腐烂、变质、卫生欠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非塘厦定点屠宰场出厂的;

(四)在猪肉中添加非食用添加剂(如硼砂、瘦肉精等)、注水或者涂抹有毒、有害物质的;

(五)掺杂销售非镇定点屠场出厂肉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

三、经营户没有发生欺行罢市、短斤缺两、强买强卖的行为,没有发生威胁、恐吓、打骂执法人员的行为,没有受到消费者投诉。

四、A级经营户经营非镇定点屠宰场出厂猪肉被有关部门查处一次,则降为B级经营户。

B级经营户——不符合A级经营户条件的;偶尔有发生销售非定点屠场生猪肉品,被执法部门查处一次不满三次的;接受农贸市场和有关部门监督,主动配合肉食管理工作的。

一、B级经营户的基本条件:

(一)在镇内农贸市场有固定档位;

(二)依法取得相关证照经营;

(三)基本遵守肉食管理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

(四)诚实经营,文明经营;

(五)签订肉食管理责任书;

(六)在镇定点屠宰场采购生猪肉品;

(七)主动接受检查监督,没有发生反抗或抗法。

二、B级经营户销售非镇定点屠宰场肉品被查处三次以上的,立即取消牌匾。

三、B级经营户积极配合肉食管理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悬挂B级经营户一年内,无被查处经营私宰猪肉、外地猪肉和不合格猪肉的,经营户可向镇肉食办申请升级为A级经营户。

四、没有“A级经营户“B级经营户牌匾的其它肉档,将作为肉食品安全的重点整治单位,镇有关部门将重点检查和查处打击。

第七条 评定办法

一、首次评定采取个人申请与农贸市场和肉食办评审结合的办法。

二、考评办法采取不定时检查与定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动态定级。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塘厦镇辖区内的猪肉经营户,经所在地农贸市场填报《塘厦镇猪肉经营户信用等级评价推荐表》(详见附表),并根据信誉等级的评价条件和肉品经营户的美誉度,加具推荐信誉等级意见,结合个人申请,再提交镇肉食办审定。在提交《塘厦镇猪肉经营户信用等级评价推荐表》时,应同时向镇肉食办提供以下资料:肉品经营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市场出具台位证明(市场查验原件,并加盖市场公章)。

二、镇肉食办对农贸市场的推荐意见进行评审和复核,确定经营户的信誉等级。镇肉食办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凡审查符合A级条件的经营户,在签订《生猪肉品安全责任书》后,由镇肉食办颁发及悬挂“A级经营户牌匾,不符合A级条件的经营户,按推荐的信誉等级和审查结果评定为B级经营户,由镇肉食办颁发及悬挂“B级经营户牌匾。评定的信誉等级将由镇肉食办书面通知肉档所在地农贸市场。

三、B级经营户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A级经营户条件时,允许再次申请信誉评价,但必须由经营户自行申请,填写《塘厦镇肉品经营户信誉评价申请表》,经所在地农贸市场加具推荐意见,再提交镇肉食办审定。但是,如再次申请时未达到本制度规定A级条件的,镇肉食办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 经营户责任

一、在塘厦镇辖区内的猪肉经营户,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遵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东莞市生猪及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肉食品市场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规定,遵守塘厦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塘厦镇生猪及其肉品管理规定》和所在市场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条款,执行镇政府以及所在农贸市场下达的各项工作。

二、在塘厦镇辖区内的猪肉经营户,应接受镇肉食办的监督管理,以及配合开展对猪肉产品质量的检查检验工作。经营户应尊重镇执法人员(动监、工商、肉食稽查队等),可以对镇执法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但不能威胁、恐吓、打骂镇执法人员,不能对镇执法人员态度恶劣。如对执法人员发生上述行为,将取消生猪肉品行业信誉A级经营户资格,以后不能申请评定为生猪肉品行业信誉A级经营户;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后不允许在塘厦镇内从事或参与生猪肉品经营活动。

三、在塘厦镇辖区内的猪肉经营户,应当采购来自塘厦镇定点屠宰场(塘厦食品公司)的猪肉产品。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猪肉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已销售的应当实施召回,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第一时间向镇肉食办报告。

四、AB级经营户,应当将“A级经营户“B级经营户牌匾悬挂在档位显眼位置。

五、各经营户应负责牌匾的保管工作,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牌匾,确保牌匾不挪用、不遗失。

第十条  信誉牌匾管理

一、第一次评定为A级的经营户,有不符合A级条件之一的情形,镇肉食办将收回“A级经营户牌匾,在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立即降为“B级经营户;如B级经营户发生违法、违规经营不合格肉品行为,镇肉食办将立即取消“B级经营户牌匾,作为肉食品安全整治的重点检查和打击对象。

二、AB级经营户如有损坏或遗失牌匾,由镇肉食办重新制作补发,但制作费用由经营户承担;如发现A级经营户对外转让、出售、馈赠、挪用牌匾,将立刻收回“A级经营户牌匾,以后不能申请评定为生猪肉品行业信誉A级经营户。

三、评定为B级的经营户不得私自制作“A级经营户牌匾,违者以后不能申请评定为生猪肉品行业信誉A级经营户。

第十一条  各农贸市场对推荐为A级的生猪肉品经营户要严格把关,镇政府将视农贸市场对猪肉经营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作为评定文明市场或文明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  本制度解释权归塘厦镇肉食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

塘厦镇猪肉经营户信用等级评价推荐表

 

推荐等级

 

所在市场

 

档主姓名

 

档位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市场推荐意见

 

 

 

 

 

 

 

         (盖章)

       

镇肉食管理办公室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