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和任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全镇教育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各社(区)村、学校、单位开展教育工作。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分申请筹建和申请正式设立开办两个阶段。
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幼儿园)的程序:
举办者向拟办学校(幼儿园)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筹建申请,并报镇政府批准后,把申请报告送镇教育办,并提供如下材料:
(1)向市教育局申请筹办请示;
(2)镇教育办向市教育局提出的筹办申请;
(3)镇规划建设办的规划证明;
(4)举办者法人代表的资格证明;
(5)建筑设计平面图及说明;
(6)租赁意向书或合同书;
(7)合作办学协议书。
镇教育办收到举办者申请后,根据本镇的实际规划情况,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筹建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筹建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批复”,举办者获批复后可开始筹建,进行校舍建设、招聘教师、完善设备等。筹建期间不准招生办学。
申请正式设立开办的程序:
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者向市教育局提出
书面申请,经镇教育办审核同意后再送教育局审批。
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开办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请示;
(2)镇教育办请示;
(3)镇规划建设办的规划证明或施工许可证;
(4)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安全鉴定书;
(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卫生许可证》;
(7)校车年审合格证;
(8)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9)法人、校长、教师资格证明文件;
(10)验资报告;
(11)学校办学章程;
(12)办学风险金缴交证明和单据;
(13)幼儿园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登记表册;
(14)合作办学的交公证书。
镇教育办收到举办者的开办申请及提供的材料后,实地考察校舍、设备建设、师资招聘等情况后,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开办申请,对申请开办的民办学校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分别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市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代码证》,领取上述“四证”后,举办者方可招生,进行教育、教学等活动。
凡租赁校舍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必须为民办学校缴纳办学风险金,首期办学风险金以民办学校首期满员收取的学费总额为标准。
2、举办各类培训班
程序:
(1)举办者提出申请
(2)办学所在地的社区(村)加意见;
(3)镇教育办审核、加意见;
(4)市教育局职成科审批。
(5)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资料:
(1)申请书。申请书内容要包括:申办者姓名,户口所在地,拟办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层次、类型、地点、办学目的等;
(2)城建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租赁校舍的,要有城建部门出具的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和租赁合同);
(3)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4)如有学生饭堂的,要有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5)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6)《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7)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外地人员暂住证、聘任合同等复印件);
(8)拟办成人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实物及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9)拟办成人教育机构的章程及规章制度;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举办者必须是东莞市户口,申请举办场地要有300平方米。